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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2017/11/3 10:47:53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11月2日晚,记者从唐山市委宣传部获悉,自11月4日0时至11月8日0时,唐山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会商,预计11月4日至8日,受不利气象条件和冬季提前供暖等因素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可能出现连续4天的区域重污染天气过程。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唐山对各地各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钢铁企业烧结(球团)装备停限产50%。

  2、焦化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到48小时。

  3、铸造行业:铸造企业全部停产。

  4、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停产。矿渣微粉生产企业停产。

  5、涉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6、企业集群: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耐火材料、营养钵等企业或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7、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冬春季机动车限行的通知》(唐政通字[2017]18号)执行限行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2、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全市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2、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3、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4、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纳入免于停限产、停工的企业、施工工地等按《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市直有关部门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为令,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每天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督查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全市通报。(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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