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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集中清理整治中小学乱收费 设举报电话

发布:2011/8/28 14:34:15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即日起至10月25日集中清理整治中小学乱收费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纠风办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逐步健全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纠风办将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审计局对全市公办中小学自2009年春季开学以来的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此次集中清理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自查自纠阶段(8月25日至8月31日)、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30日)、处理整改阶段(10月1日至10月25日)。

  七项内容列入明察暗访的重点

  此次集中清理活动期间,通过明察暗访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国家、省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二是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自行出台相关收费政策的;三是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国际班、兴趣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四是超出规定范围向学生收取代办费用在期(年)终不予结算,转为学习或有关部门收入,变相多收费的;五是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纸杂志以及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并从中牟利的;六是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未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七是未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未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及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同时出具教育收费明白卡

  市纠风办等五部门重申了有关政策:集中清理整治期间,暂停审批新的合作学校。未经省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代收费用。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将任何费用存入个人账户,更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以赞助费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同时出具教育收费明白卡,明白卡必须载明收费标准批文号和收费许可证号,以及省、市、县三级纠风、教育、财政、物价、审计部门举报电话和举报途径,并经学生家长签字备查。

  坚决查处乱收费典型案件

  此次活动还要求各地坚决查处乱收费典型案例。市县两级将组织联合检查组根据举报线索和掌握的情况,对学校进行重点检查(抽查),对于发现的典型问题要严肃处理。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纠风、财政、物价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重点解剖,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乱收费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一查到底,不仅要处理直接责任人,而且要追究领导责任。

  集中清理整治期间,市政府纠风办(2801500)、市教育局(2801187)、市财政局(2844313)、市物价局(12358)、市审计局(2843279)分别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欢迎广大群众进行投诉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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