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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发布:2017/2/17 12:52:22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7〕3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唐山市秸秆垃圾禁烧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全市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都要遵守禁烧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

  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建立区域联动、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行政村(社区)具体落实的综合防控机制,加强巡查执法,把禁烧工作落实到位。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四、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禁烧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导。党委农工部门负责牵头、动员和督导,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和执法,农业部门负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禁烧工作。

  五、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环保或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出现露天焚烧问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对于露天焚烧问责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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