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曹妃甸热线 > 信息资讯 > 公告公示

唐山市曹妃甸区鼓励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

发布:2014/9/30 19:24:25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大力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曹妃甸区引荐项目,促进曹妃甸区开发大提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曹妃甸区新注册设立的项目;引荐人是指除本区各单位专职招商人员之外,为招商引资提供准确项目信息,全程参与且服务于该项目,并促成项目签约落户曹妃甸的组织或自然人。凡成功介绍和促进投资商到曹妃甸区投资的引荐人,均可申报招商引资奖励。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曹妃甸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曹妃甸优化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工业项目引荐人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享受奖励的引进项目注册资本最低额度: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50万美元。

  2.按项目注册资本额的6‰予以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3.对于引荐世界500强和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引荐人,在本条第2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作为奖励;对于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含地区级总部)项目在本条第2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作为奖励。

  4.本区域内已注册的企业,成功引荐其他工业生产性项目落户曹妃甸的,其奖励标准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作为奖励。

  第五条服务业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享受奖励的引进项目注册资本最低额度:内资500万元人民币,外资100万美元。

  2.自企业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企业缴纳税收曹妃甸区分享部分的5%奖励该项目引荐人。

  3.对于引荐世界500强和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引荐人,在本条第2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作为奖励;对于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含地区级总部)项目在本条第2款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作为奖励。

  4.本区域内已注册的企业,成功引荐其他服务业项目落户曹妃甸的,其奖励标准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作为奖励。对于文化产业项目,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作为奖励。

  第六条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工业项目和服务业项目奖励。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七条引荐人的登记。项目在洽谈期间且未签约之前,引荐人(个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有效证明,组织或机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八条引荐奖励的申请。项目引荐成功后,引荐人持引荐项目与所在区域的政府(管委会)签署的投资协议复印件、到位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海域使用证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引荐项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六)等材料,报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引荐奖励。

  第九条引荐奖励的审批。申请资料由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引荐项目奖励申请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报所在区域的政府(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十条引荐奖励的兑现。按照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由所在区域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由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向引荐人兑现。对引荐人奖金的支付,工业项目在注册资本到位且项目主体工程开始基建后,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兑现奖励金额的60%,项目投产运营后,兑现剩余奖励金额;租用厂房的项目在正式运营后兑现奖励金额。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单位纳税一年后,按实际纳税额支付奖励金额。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通知与申诉。对不认定为引荐人或不予以奖励的申请,由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通知相应申请人,并告知具体理由。引荐人对不认定或不奖励行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所在区域招商主管部门要求复审或者向所在区域的政府(管委会)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奖励时,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行为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以前已颁布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组织或个人。凡引荐者为个人,全部奖金归个人所得;引荐者为单位或集体的,则由单位或集体统一分配;多个引荐人的,由引荐人共享,分享方式由引荐人自行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引进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确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对引荐人进行重奖。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行期内完成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到位的项目。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所指注册资本均为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中的区外部分,以人民币方式计算;对引荐人的奖励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到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一年。

  详情请咨询曹妃甸工业区招商局电话:8820057 8851155(传真)

相关文章

赞助商推广链接
Copyright © 2003-2009 Cfd163.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