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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城中村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可入医保

发布:2008/10/21 16:48:17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不详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刘珲)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城中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1.未参加新农合的城中村人员可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时间与其他城镇居民相同。已参加新农合人员可在新农合到期次月转参居民医保(需提前两个月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办法、缴费标准、享受缴费照顾人群、就医办法、医疗保险待遇等与其他城镇居民相同。

  劳动年龄段内(女18周岁至50周岁,男18周岁至60周岁。年龄计算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从事灵活就业的城中村人员可通过代理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2.外来务工人员指劳动年龄段内、在唐山就业且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包括其配偶及子女。未在原籍参加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可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唐山市居民医保。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唐山市暂住证、原籍未参加当地医疗保险证明、务工人员在唐山参加职工医保证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在唐山就读学生凭学籍在学校参保)。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就医办法、医疗保险待遇等与其他城镇居民相同。

  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中的重症残疾人员经唐山市残联认定可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3.城中村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在户口、暂住证所属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或社区登记缴费。

  4.符合条件应在当年缴费期参保(包括续保)而未参保的城中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在其他年度参保时要从符合参保条件(或断保)年度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期间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财政不予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及各类居民在唐山断保(符合条件未参保)期间如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续保(参保)时应出具当地参保证明,免补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咨询电话:2803025、2803023、28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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