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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7月1日起执行省最低工资新标准

发布:2008/7/11 16:57:03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不详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王翠艳日前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从7月1日起执行省最低工资新标准。

  据了解,在本次全省最低工资调整中,由于我市经济发展较快,所以执行的标准为750、680、600、540四个档次中的最高两档:市区(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和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执行750元月标准,小时标准为7.3元;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执行680元月标准,小时标准为6.8元。实施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据介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以下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文体宣传费、劳保用品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经济补偿金等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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